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

 

公告中明确,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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